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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

2020-05-13    

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,明确工作流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按照“谁制作谁负责,谁保存谁负责”的原则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一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综合科。综合科收到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,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请书和身份证明予以审查。

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完整提供书面申请书,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。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,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。

  经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,要求申请人补正;属于有效申请的,若可以当场答复的,予以当场答复,并提供相关文书;不能当场答复的,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。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则中止受理程序,口头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
  第二条 综合科对纳入办理程序、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,提出批办意见,由综合科负责人签批,并转送相关科室处理。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需报分管办领导阅批。

  第三条 承办科室收到签批文件后,按照相关规定,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,判断、选择、出具处理意见,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。处理意见分类如下:

  (一)属于可以全部公开的信息,答复具体内容;

  (二)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,可以公开的部分要出具具体答复内容,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;

  (三)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,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,并注明理由;

  (四)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,出具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,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,要注明联系方式;

  (五)申请信息不存在的,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;

  (六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;

  (七)属于非政府信息的,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。

  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,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,报分管领导审核。

 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。如果承办部门认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,需报分管领导批准,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  对批办意见有异议的,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批办意见3日内及时向综合科提出,并签明具体意见,原件退回综合科。

  第四条 综合科根据承办科室办理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。可以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,在申请人办理完申请手续后,可以当场提供相应政府信息内容;若无法当场提供的,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内容。

 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,由承办部门会同法规部门按规定办理。

  第六条 未尽事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临汾市政务公开规定》的规定处理。

 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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